离职协议约定双方再无争议是否当然有效

2023-07-07 09:17:18来源:北京开发区法治建设研究会

【基本案情】

赵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入职A公司,岗位为销售,双方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到期后续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赵某某于2021年6月8日提出离职,双方于2021年6月21日办理了离职手续,A公司向赵某某支付了2021年6月工资5562.59元,并为赵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1年6月。


(资料图)

【仲裁-驳回仲裁请求】

赵某某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,要求未支付的工资和销售提成工资。仲裁委裁决驳回赵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。

【一审-合理部分予以支持】

赵某某对仲裁结果不服,诉至法院。

A公司主张不应支付提成工资,并提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,证明双方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,确认A公司只须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8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纳至2021年6月,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。赵某某对该证据认可签字为其所签,但主张离职没有发放其提成。

本案中,双方虽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,但该协议书仅记载A公司向赵某某支付工资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8日,并未记载工资的金额是多少,且提成工资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,故A公司以该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支付提成工资,法院不予采纳。对赵某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,法院予以支持。

【二审-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】

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中院。

A公司称双方明确约定了权利义务,且已经履行完毕,双方再无任何争议,赵某某无权再主张提成工资;赵某某称解除协议未处理提成工资,提成工资是按照回款发放,离职时尚有回款未回。

本案中,该协议书中仅载明A公司向赵某某支付部分期间工资,并未约定工资数额,约定尚不明确,且双方均认可提成工资依据回款情况进行发放,赵某某离职时确有回款未到位,赵某某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,A公司以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约定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为由拒绝支付赵某某提成工资,法院不予采纳。

标签:

  • 今日焦点
  • 行业动态